人身保险不同于车辆保险,不适用于损益相抵原则
案情:2008年2月13日,被告段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迎面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姚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负次要责任。段某的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姚某之妻即本案原告诉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姚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6839元。
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一方面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责任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是对违法驾驶的认可。另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条例》仅就财产损失作出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况且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已明确区分财产损失、伤亡赔偿、医药费的具体赔偿数据,显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不同的部分。结合本案,被告无证驾驶对第三者责任的财产损失部分,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法官点评:《交强险条例》的宗旨是在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的实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财产损失的概念扩大化,把因人身伤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直接的财产损失等同起来,这样不符合立法本意。这一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人保和财保的规定中可以体现,对于财产保险实行的是“损益相抵“原则,财产损失多少,则赔偿多少,不能重复获得。如车辆保险了车身险,车辆被撞坏,关于车辆赔偿可以找保险公司也可以找致害人赔偿,但只能是其中一人赔偿;而对于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该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则该人在向致害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立法本意及以人为本的宗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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