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2月13日,被告段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迎面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姚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负次要责任。段某的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姚某之妻即本案原告诉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姚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6839元。
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一方面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责任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是对违法驾驶的认可。另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条例》仅就财产损失作出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况且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已明确区分财产损失、伤亡赔偿、医药费的具体赔偿数据,显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不同的部分。结合本案,被告无证驾驶对第三者责任的财产损失部分,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法...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