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帮你看交强险赔付问题

 所属分类:  2013-3-30 21:35:58    加入收藏

举案说法

  车辆装载的货物在运输时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火灾,使周围车辆受损,对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王凤霞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刘某于2008年3月14日为其所有的厢式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15日零时起至2009年3月14日二十四时止。

  2008年7月28日14时30分,刘某驾驶标的车在京哈进京方向某收费站处发生火灾,其车厢内装运的混合袋装货物及车厢被烧损,同时造成周围4台车辆不同程度熏黑受损及周围车上人员被烟气灼伤。后经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原因认定及情况证明,认定标的车辆装运的袋装货物为高锰酸钾与有机物,其在混合运输时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而发生火灾。

  2010年3月,被保险人就标的车辆发生火灾造成周围4台车辆受损发生的修理费37000元及人伤1300元,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拟做拒赔处理。后受害三者,即4台车辆车主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及车上人员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研究决定组成合议庭,对同一起事故的4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三者车辆修理费共计2000元;判决被保险人赔付三者车辆修理费35000元;对于三者人伤费用,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一)被保险人及受害人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

  (二)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发生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不应赔付。

  ■案例评析

  (一) 本案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上述法规阐述,可以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构成条件:1.涉及车辆的事件;2.由于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事件;3.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4.过错或意外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可以获悉,道路交通事故不仅可以是由于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的,如由山洪、雷击、火灾等不可抗拒原因所造成的。而本案保险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货物自燃造成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应当属于交通事故。

  (二)本案保险车辆运输危险品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三)款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通过上述规定,可以明确运输危险品必须规范管理,承运车辆必须符合危险品运输的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各种设备,危险品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各类危险化学品操作培训持证上岗,同时应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标准,以及所在城市相关规定。而本案被保险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用普通货运车辆载运化学危险品,亦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运输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三)本案造成三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责任免除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交强险条款责任免除规定,在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就应对三者损失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进行赔付。

  综上分析,本案事故发生属于交通事故,且被保险人有违法运输行为,鉴于其违法行为只能抗辩被保险人的请求权,不能抗辩受害的第三者对保险人的请求权,同时被保险人仅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三者车辆修理费2000元。

  ■延伸分析

  若被保险人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附加《自燃损失险》,保险公司是否赔付被保险人车辆损失?现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进行阐述分析。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五)款规定:“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二条(四)款责任免除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根据以上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本案机动车装运的混合袋装货物为高锰酸钾与有机物混合物,属于化学危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三)款规定,故保险公司对其保险标的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不予赔付。

20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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