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逐渐升温 保险权利车主应该怎样保障
《货车异地出险保险不愿全赔》报道林先生投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泉州分公司),其车辆异地出险的遭遇引起广大读者的热议。近日,又有读者阿宝(化名)通过热线告诉记者,其在中保泉州分公司投保的私家车保险价值约定为119000元,车辆丢失后,该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过户没有变更保险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谢某兴购买了一辆海马小轿车,并向中保泉州分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其中盗抢险的保险价值为119000元。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谢某兴将该保险车辆及其保险单证等有偿转让给阿宝个人投资经营的机动车中介服务所。
小轿车随后在被开到湖南省娄底市时不幸被盗。驾驶员当即报案,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长春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并对该案立案侦查,但至今尚未查获。
阿宝等人搜集证据,赶到中保泉州分公司安溪支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该车辆转让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买方和卖方都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保险公司,也没有依“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保险变更和批改手续。据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默认转让
法院要求合理赔偿
“虽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但是保险公司已经‘默认’了车辆转让的事实。”阿宝拿出另一份保险理赔资料说。
原来,谢某兴把车辆转让给阿宝后,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中保泉州分公司安溪支公司赔偿826.20元。“理赔的时候已经把车辆的所有人登记为我所属的机动车中介服务所,中保泉州分公司安溪支公司也给予理赔。”阿宝称,保险公司在明知道该车辆已转让的行为后,仍然对该车辆损失予以理赔,说明其已同意原保险合同中谢某兴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给了自己,“保险公司就无权再要求这一次我们要办理了批改手续后再予以理赔。”
对此,安溪县法院认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谢某兴已经把保险车辆及保险单证等有偿转让给阿宝,虽未履行转让保险车辆的正式书面告知和变更义务,发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瑕疵,但鉴于其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故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以保险价值119000元扣除20%的免赔部分赔付给阿宝,即支付给阿宝保险赔偿金95200元。
车辆买卖渐升温
保险权利怎保障
随着二手私家车买卖的升温,保险权利义务是否自然过户呢?阿宝投诉中保泉州分公司一案是现实中比较典型的案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按照《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中保泉州分公司安溪支公司明明知道车辆过户的事实,却没有提出异议,这其实是自己放弃了对这一约定的权利。
异地出险,保险不全赔;车辆被盗,保险拒赔……类似的投保遭遇还有很多很多。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合同拟订后,消费者要么接受条款,订立合同,要么不接受条款,不订立合同。相对于消费者,保险公司是强势一方,对于所谓的格式合同,密密麻麻的条款又有几个消费者能完全看明白?保险营销人员又有多少人能把这些条款清清楚楚地解释给顾客听?本报将继续关注。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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