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交强险完善,不宜操之过急

 所属分类:  2013-4-5 14:09:15    加入收藏

专家:完善,不宜操之过急

“此次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充分体现了交强险保障生命、以人为本的宗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不久前发表文章认为,从此次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的意图分析,充分尊重和考虑了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财产保险的保障问题和无责赔付问题,增加的责任限额主要用于死亡和伤残保障,适当增加了医疗费用保障,维持原来的较低保障水平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特别调低了无过错情况下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规定了100元的赔偿限额。但他同时提出,“区区100元的赔偿限额则可能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

例如,在一方无责的车辆刮蹭交通事故中,无责方要承担100元的赔偿责任,可能会出现一些无责方为避免发生保险索赔的时间成本,当时自掏腰包付出100元了事,但事后却因觉得窝火而对于交强险制度或保险公司产生种种情绪性举动。同样,无责方如果按照条款找保险公司索赔,相关手续和业务程序会导致客户因为区区100元的索赔而出现对于保险公司不友好的表现,而保险公司也会因为处理区区100元的案件增加业务成本,导致具体业务人员工作过程中的情绪化。所以,对于财产损失的无责赔付既然可以实行100元的赔偿标准,为何不采取象征意义的1元赔偿标准,既符合“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也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对于一直备受争议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改虽然尘埃落定,但是修改后的第七十六条中最受关注的是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这仍将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同时,有关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尚未最终落实到位,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渠道的分摊对于交强险费率测算究竟会产生什么影响仍然存在未知数。

郝演苏认为,在尚未对于交强险业务费用实行统一提留比例的情况下,存在着事实上的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险的部分业务成本分摊难题,社会对于交强险费率计算和业务费用存在很多质疑。在多种环境因素不完全具备的条件下,匆匆忙忙地对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进行大幅度调整,将可能产生许多不确定的问题。因此,“如何应对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调整后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将考验整个行业的智慧。”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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