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与现状

 所属分类:  2013-4-10 15:16:34    加入收藏

     (一)基本概念

     汽车消费贷款是银行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为购买汽车的购买者发放的货币担保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为有固定住所的公民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汽车消贷款的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贷款合同。

     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商业银行和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汽车消费贷款常用的业务种类有以车供车贷款、住房抵押汽车消费贷款、有价证券质押汽车消费贷款。

     (1)以车供车贷款,是申请者如不愿或不能采取房屋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的形式巾请汽车消费贷款,并向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险,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确认书,便可到银行办理消费贷款,凭银行出具的贷款通知书到汽车经销商处提取车辆。

     (2)住房抵押汽车消费贷款,以已出契证的自有产权住房作抵押,提交有关中请资料,交齐首期款并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便可获得的汽车消费贷款。

     (3)有价证券质押汽车消费贷款,以银行开具的定期本、外币存单、银行承销的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等作质押,可以中请的汽车消费贷款。

     (二)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与现状

     近年来,为进一步开拓市场,实现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我国各大汽车公司陆续推出了汽车消费贷款的促销方式。995年4月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率先开展针对法人经济实体的消费贷款业务,山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买方信贷,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分期付款融资购车履约的保证保险。仅一年时间就发放款10.9亿元,销售汽车1.11万辆。自1997年起,这种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又扩展到个人,其业务发展迅速。1996年初,一汽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推出了针对捷达轿车的按揭贷款。1997年I月,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推出了法人单位购车的买方信贷融资,并选择了一批资信程度高,有抵押担保的特约经销商,共同开展汽车的消费贷款业务。

     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也陆续推出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汽车消费贷款在我国悄然起步。对于高收人的“先导型”消费群来说,适合开发针对高档住房与中高档汽车为主的消费贷款;而对中等收入的“升级型”消费群来说适合开发以中低档个人住宅、中2.汽车消费贷款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为了规范汽车金融服务的运作,我国相继颁布了《汽车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加.上《民法通则)、《担保法》《经济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以及《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条件。

2013年6月1日

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改革考验车险行业产品定价能力
    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改革考验行业产品定价能力 本次改革对于行业商业车险产品定价机制进行了多层次的设计和完善。一 是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显著变化。作为解决此前热议的“高保低赔”问题的改革措施,按照实际价值承保,改变了以往承保金额确定方式,即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 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车辆实际价值参考新车购置价和行业参考折旧率。二是建立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放开了预定附加费用率下限(上限为 35%);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示范条款基础上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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