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在比例内进行赔偿
11月8日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按照交强险比例赔偿?记者7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认定,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在比例内进行赔偿。
据法院介绍,2010年1月,家住北京房山碧桂园小区的陈某与小区保安郑某发生争执,恰逢北京某装饰公司职员黄某驾车经过,不慎将郑某右脚轧伤。郑某做了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郑某将陈某、司机黄某、承保该车交强险的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以及北京某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6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几方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赔偿。法院同时查明,黄某驾驶的面包车已在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但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陈先生因小区内停车问题与郑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恰逢黄某驾驶车辆经过时不慎将郑某右脚轧伤,因此次事件发生在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应属于交通事故。如果郑某与陈先生不发生争执,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故郑某与陈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小区保安,郑某在工作期间面对纠纷处理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黄某是圣象装饰公司的司机,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应由圣象装饰公司承担。又因黄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此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郑某、陈先生和圣象装饰公司根据过错分担。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郑某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34500元、伤残赔偿金2947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等损失合计79032元;陈先生赔偿郑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余元。
判决后,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郑某与陈某发生肢体冲突是导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但郑某右脚是黄某驾驶车辆经过时轧伤,且黄某驾驶车辆所经过场所是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