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法的条款二

 所属分类:  2013-4-11 11:50:25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保险法的条款二:以下这些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对保险车辆负责:自然的磨损、轮胎自身的爆裂或这车辆自身的故障;如果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却应为没有进行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无需负责;保险车辆遭受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013年4月21日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出卖、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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