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的定义

 所属分类:  2013-4-12 23:09:53    加入收藏

驾驶员付德驾驶雇主洪鹰所有的自卸货车从事雇佣工作,在运输沙料过程中,因档位意外拉不出来,付德在对车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车辆左右两边断气刹螺丝松掉,致使车辆失控,自行前滑,付德为了控制正在的滑行车辆,想从汽车右侧抢上驾驶室,因车辆失控撞到前方工地堆放的螺旋钢筋圈,钢筋圈焊接处受外力冲撞,折断后断端戳入付德腹腔内,造成付德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系付德驾车违反操作规程,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事故,认定付德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洪鹰为肇事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付德因交通事故死亡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52234元。事故发生后,洪鹰向被告财保公司报案,财保公司一直未支付赔偿款。原告(死者亲属)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和雇主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付德虽是车主洪鹰雇请的驾驶员,但其身份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会发生转变。在事故发生当时,车辆已处于无人驾驶失控的状态,付德并不在车上驾驶,而是在下车后在车外发生事故造成死亡,此时其并非车上驾驶员的身份,应当认定付德是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身份。关于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交强险有责任死亡赔偿限额还是承担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关键要看被保险人,即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认定付德是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只是其在事故发生时刻的临时身份,在事故发生前,付德还是该车的驾驶员。交警部门认定付德驾车违反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事故,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驾驶员与投保人都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由此推定,驾驶员负有责任就是被保险人负有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一、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二、由被告洪鹰赔偿25340.4(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经济损失的60%)元。

2013年4月13日

醉驾以保险周期内违法次数作为浮动依据
    以保险周期内违法次数作为浮动依据 据介绍,新规遵循从车原则,也就是以机动车辆上一保险周期内(即上期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交强险保单出单日之间)已处罚完毕的违法行为记录信息为依据,按浮动系数为基准,计算执行下一年的交强险保费。具体公式为:交强险保费=基准费率×(1+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1+∑交通违法费率浮动系数)。基准费率是指国家公布的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费率;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则是之前就有的——即2007年7月1日开始全国统一实行的交通事故浮动系数,公式里等于就是新增加了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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