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须由车主自行买单
诉讼程序繁复,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群众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受害人要获得损害赔偿,往往要先起诉侵权人和交强险保险公司,再由受害人或被保险人另案起诉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
今天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顺义法院近日成功运用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调解了该院首例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8月21日6时许,牛林驾驶李成的小客车与张怀驾驶的货车相撞,两车损坏。经顺义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怀负全部责任。李成修车花了2.5万余元。李成起诉要求,张怀赔偿车辆修理费、拖车费、贬值损失、施救费等,共计3.45万余元。
顺义法院民三庭庭长商兴加说,按照以往做法,如果仅处理交强险,依照规定,交强险项下有医疗费用赔偿1万元、死亡伤残类赔偿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保险公司仅赔偿2000元,其余部分应由张怀赔偿。
由于张怀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时也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李成车辆维修费、车辆托运费、施救费,共计2.639万余元,张怀赔偿李成530元。
据了解,最高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责任主体的确定依据、赔偿范围的认定、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以及诉讼程序和适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最大、最常见的问题就是车辆贬值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这类案件一般不会支持原告请求。”商兴加说,司法解释明确了财产损失范围包括车辆修理费、物品损失、施救费、重置费以及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经营车辆的停运损失包括出租车“份儿钱”,非营运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包括修车期间交通费。
保险公司:“车辆贬值费”得车主自己掏
“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理赔项目。一旦一方索赔,费用得由车主自己承担。”昨天,记者致电人保、平安等多家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是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中,还没有这个险种,而车损险并没有覆盖该项内容,因此保险公司也还没有承担“车辆贬值费”的先例。
“保险是以修复为原则,即修复到原先的使用性能,而不是实现保值增值。在理赔过程中,如果是营运车辆,会对停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对‘车辆贬值费’不会赔偿。”
“对保险公司而言,针对‘车辆贬值费’的险种风险非常大。假如有一天会出现这个险种,保费一定不会低。”该工作人员坦言,这一全新险种诞生尚须时日,这也就意味着“车辆贬值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须由车主自行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