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繁复,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群众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受害人要获得损害赔偿,往往要先起诉侵权人和交强险保险公司,再由受害人或被保险人另案起诉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
今天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顺义法院近日成功运用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调解了该院首例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8月21日6时许,牛林驾驶李成的小客车与张怀驾驶的货车相撞,两车损坏。经顺义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怀负全部责任。李成修车花了2.5万余元。李成起诉要求,张怀赔偿车辆修理费、拖车费、贬值损失、施救费等,共计3.45万余元。
顺义法院民三庭庭长商兴加说,按照以往做法,如果仅处理交强险,依照规定,交强险项下有医疗费用赔偿1万元、死亡伤残类赔偿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保险公司仅赔偿2000元,其余部分应由张怀赔偿。
由于张怀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时也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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