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

 所属分类:  2013-4-13 15:06:57    加入收藏

2010年3月29日,在北京磁各庄收费站附近,发生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宋某被一只飞来的大货车轮胎当场砸死。交警事后查明,由于肇事大货车一只轮胎脱落酿成了此次事故,至于轮胎何时飞出去,司机并不知道。当大货车司机得知撞死了一个人后颇感意外。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

死者家属将大货车车主郝某、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总额70余万元的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20万元。

经查,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其中,主车和挂车各投保了一份交强险。

■双方对赔偿数额产生争议

1.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主张按比例赔偿。即根据交强险的最高限额11万元,由于主车、挂车各投保了一份交强险,故总额为22万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按照上述规定,结合交警部门的认定,保险公司只同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2.2万元

2.车主(被保险人)的观点

车主(被保险人)认为,由于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所以,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他本人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交强险应优先支付精神抚慰金,支付完了的剩余部分再用交强险继续支付,交强险不够的情况下,再由第三者责任险支付。

■法院判决

2010年10月12日,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22万元,车主郝某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2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4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准备提起上诉。理由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大货车车主没有责任,而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无法接受的。

车主(被保险人)郝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对本案的评析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

交警部门认为,轮胎脱落致人死亡,司机没有明显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第(三)项,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我们认为,交警部门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值得商榷。理由是:作为从事长途运输的车主或司机来讲,检查车辆状况是否适合行驶是应尽的义务。车辆的轮胎使用了多长时间、是否应该更换、是否出现事故隐患等等都是车主或司机的责任。在本案中,关于轮胎脱落的原因,大货车车主郝某也承认,轮胎使用时间久了就会磨损严重,磨损严重当然会导致脱落或其他严重事故。我们认为,没有及时检查轮胎的使用状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进一步讲,车主或司机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存在明显过错的,并不是像交警所说的没有明显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车主(被保险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车主(被保险人)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所以,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再不足的部分,由车主(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2.法院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22万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没有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去判。因为如果采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的话,该起事故为交通意外事件、车主(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话,应当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2.2万元。但是,最终的结果是22万元,不是2.2万元。实际上,法院还是认定车主(被保险人)具有过错的。我们赞同一审法院的判决。这起事件不是意外事故,而是责任事故,车主(被保险人)还是具有过错的。

2013年1月29日

大货撞坏天桥保险公司赔偿极少
    为逃避检查,焦某指使司机驾驶没有进京通行证的重型货车半夜进京送沙子,结果途中撞坏北三环辅路大钟寺人行过街天桥,并造成同车两人重伤。昨天,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令车主焦某赔偿天桥的养护公司234万余元。司机因涉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面临刑事处罚。 去年8月2日4时35分,一辆大货车升起车厢,撞坏了大钟寺人行过街天桥。交警赶到现场,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则称,因机械故障才导致车厢自行升起。天桥的养护公司评估后,认定事故造成损失234万余元,要求车主焦某和保险公司赔偿。 焦某表示,事故是由于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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