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上升
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 25日。其中草案第二部分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第三条规定,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计算,暂不根据驾驶人计算。
保监会有关人士16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草案的两个浮动系数——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都是与车捆绑。这位人士表示,人的违章只有归集到车上,保险这一经济杠杆才有作用。例如,一个人有驾驶执照,但是自己没有买车,常开借来或者租来的车,反正自己不用担心第二年交强险费率上调,开车的时候对交通违章的重视程度就有可能不够。
按照草案规定就意味着,私家车主以后在借车给别人使用的时候,面临更复杂的风险。如果别人开自己的车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车主来年就要承担费率上涨的苦果。在社会越来越注重信用数据的前提下,车主可能要面对“借”与“不借”的两难处境。
解读草案,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就是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上升了。不但闯红灯或逆向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要通过交强险付出更高的经济成本,发生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汽车,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也会上浮30%,这无疑将有效地借助经济杠杆的作用,在主观层面减少汽车故意违章,有利于和谐汽车社会的构建。
目前,广大车主的一个担心是,由于城市道路环境越来越拥堵,电子警察数量又越来越多、监控效力也越来越高,一些非主观的轻微违章很难避免,这就会使交强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的奖励因素成为“水中月,镜中花”,车主们看得见,摸不着。记者认为,对此应当辩证看待。一方面,和谐汽车社会的确需要驾驶员无违章、少违章;但是另外一方面,浮动比率V的奖励因素,如果能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更细致的分级,使极少部分人才能实现的绝对无违章,变成更多车主都有机会通过努力实现的相对无违章,无疑更有利于和谐汽车社会的构建。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草案在网上一公布,就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的新华网网友提出,交强险应列入道交法;有的网友提出未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优惠率太低,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太低;有的网友提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下浮最高20%,而上浮就可以30%,不公平等等。所有这些声音,都体现了汽车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特点。一方面,网友和车主的声音应当及时通过公布的渠道反馈给保监会并得到重视;另外一方面,不管这些建议能否被采纳,管理者都应当通过媒体对此进行细致的说明和解释,保障参险者的知情权。
保监会有关人士对新华社记者表示,现在公众、社会关注交强险、关注保险,这正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为我们都知道,在发达国家,保险是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记者认为,从这个角度看,近期围绕交强险的质疑与回答是非常有必要的,也应当继续下去,并推广到汽车社会其他法规的制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