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交强险是个“带病出生”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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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3 1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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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交强险是个“带病出生”的项目
6月20日,著名保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系主任郝演苏教授与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就交强险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说,交强险是一个“带病出生”的项目。
郝演苏表示,交强险对财产也实行无责赔付,制度上有先天缺陷。相关政府机构应尽快听取社会各种意见,加快交强险和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和完善,同时公众应允许政府有调整的时间。
就在前不久,非寿险精算权威、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孟生旺教授也指出,财产无责赔付的规定确实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悖,应该取消。如果拿掉财产无责赔付,会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管理成本,进而降低交强险费率水平。
无责赔付的规定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其立法初衷是体现以人为本。但事实上,在道交法出台前后,对于是否应该进行无责赔付便引发了社会大讨论。
郝演苏认为,现在全世界的交强险基本上就是保障生命的,不保护财产。只要是发生交通事故,哪怕是车撞了墙或树肯定有财产损失,不一定是人员伤亡。但国内的交强险有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无责情况下要赔400元),车只要一追尾这个钱就没有了。更有甚者,我的车老老实实地停在一个地方,别人把我撞了,我没有责任,结果我还要赔他钱。所以交强险本身就是一个“带病出生”的项目。
郝演苏说,交强险是一个政策性的准公共产品,其价格的构成要素确实需要透明,包括风险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比例,准备金多少、相应的税费应该提多少等,目前都没有明确。比如2004年5月实施的道交法要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3年过去了,这个救助基金的具体办法还没有看到,要追究的话就是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
郝演苏认为,交强险制度上有缺陷,但是应允许政府有调整的时间。在调整之前,该保交强险的时候如果不投保的话就是违法的。
保监会:费率挂钩浮动不是行政处罚
实施交强险费率浮动有无法律依据?与交通违章挂钩浮动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草案中的浮动比例是怎么制定出来的?会不会造成大部分车主的保费负担加重?
6月21日召开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上,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对此给予了解释,并表明了保监会下一步工作的思路。
“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是国家法规规定实行的一项制度,与交强险基准费率调整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也就是说,费率是否浮动,是与被保险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挂钩的。而交强险基准费率的调整要看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袁力说。
袁力强调,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制定保险费率的一般规则。例如:购买人身保险时,由于被保险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不同,风险不同,保险费率就要有所差异。同样,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频发的投保人相对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不出交通事故的投保人风险更大,以风险为基础厘定保费正体现了社会公平。
“尽管我们吸取了试点经验,借鉴了国际经验,也听取了各方面意见,但我们仍然感到草案还有很多方面需要作进一步修改,特别是在费率浮动的尺度把握等方面,我们将认真听取并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使最终出台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袁力表示,将来,随着交强险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公众对交强险认识的逐步深入,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办法也将得到调整,这会更准确地反映被保险机动车的风险状况,更有力地促使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创建和谐交通环境。
6月20日,著名保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系主任郝演苏教授与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就交强险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说,交强险是一个“带病出生”的项目。
郝演苏表示,交强险对财产也实行无责赔付,制度上有先天缺陷。相关政府机构应尽快听取社会各种意见,加快交强险和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和完善,同时公众应允许政府有调整的时间。
就在前不久,非寿险精算权威、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孟生旺教授也指出,财产无责赔付的规定确实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悖,应该取消。如果拿掉财产无责赔付,会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管理成本,进而降低交强险费率水平。
无责赔付的规定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其立法初衷是体现以人为本。但事实上,在道交法出台前后,对于是否应该进行无责赔付便引发了社会大讨论。
郝演苏认为,现在全世界的交强险基本上就是保障生命的,不保护财产。只要是发生交通事故,哪怕是车撞了墙或树肯定有财产损失,不一定是人员伤亡。但国内的交强险有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无责情况下要赔400元),车只要一追尾这个钱就没有了。更有甚者,我的车老老实实地停在一个地方,别人把我撞了,我没有责任,结果我还要赔他钱。所以交强险本身就是一个“带病出生”的项目。
郝演苏说,交强险是一个政策性的准公共产品,其价格的构成要素确实需要透明,包括风险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比例,准备金多少、相应的税费应该提多少等,目前都没有明确。比如2004年5月实施的道交法要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3年过去了,这个救助基金的具体办法还没有看到,要追究的话就是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
郝演苏认为,交强险制度上有缺陷,但是应允许政府有调整的时间。在调整之前,该保交强险的时候如果不投保的话就是违法的。
保监会:费率挂钩浮动不是行政处罚
实施交强险费率浮动有无法律依据?与交通违章挂钩浮动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草案中的浮动比例是怎么制定出来的?会不会造成大部分车主的保费负担加重?
6月21日召开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上,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对此给予了解释,并表明了保监会下一步工作的思路。
“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是国家法规规定实行的一项制度,与交强险基准费率调整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也就是说,费率是否浮动,是与被保险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挂钩的。而交强险基准费率的调整要看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袁力说。
袁力强调,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制定保险费率的一般规则。例如:购买人身保险时,由于被保险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不同,风险不同,保险费率就要有所差异。同样,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频发的投保人相对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不出交通事故的投保人风险更大,以风险为基础厘定保费正体现了社会公平。
“尽管我们吸取了试点经验,借鉴了国际经验,也听取了各方面意见,但我们仍然感到草案还有很多方面需要作进一步修改,特别是在费率浮动的尺度把握等方面,我们将认真听取并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使最终出台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袁力表示,将来,随着交强险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公众对交强险认识的逐步深入,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办法也将得到调整,这会更准确地反映被保险机动车的风险状况,更有力地促使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创建和谐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