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见费出单”工作分为准备、验收、试运行和实施四个阶段
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推进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切实加强我区机动车辆保险(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费出单”的定义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其核心实质是:保单的生成以其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来确认并控制。
二、实施“见费出单”的意义
“见费出单”制度的建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推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完善内控建设,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提高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该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相关通知要求,做好新疆地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
三、“见费出单”工作安排
(一)总体目标。车险“见费出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
(二)工作步骤。车险“见费出单”工作分为准备、验收、试运行和实施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至11月15日)。各公司应在本阶段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工作,达到统一行业思想、各项准备就绪的目标。
2、验收阶段(11月15日至12月1日)。各公司有关准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申请至少应包括: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见费出单”操作流程和系统改造前后对比变化情况等内容。我局将依据各公司的申请,重点对系统改造、硬件配备、人员培训、中介合同的修订等方面进行现场验收。
3、试运行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经我局验收合格的公司即可开始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试运行,此阶段现行保费结算模式和“见费出单”两种形式可以并行使用。各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试运行期间,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实施阶段(1月1日起)。2009年1月1日起,通过我局验收的公司正式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公司,从即日起应自行停止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新业务,并作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公司要精心准备,统筹安排,做到组织保证到位、技术保证到位、人员保证到位,扎扎实实地在系统改造、制度健全、人员培训上下功夫,切实保障“见费出单”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管理。各公司应当按照《新疆保监局全面推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新闻通稿)要求,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根据“见费出单”制度具体要求,拟定“见费出单”的公告,在营业大厅和出单点张贴,并在投保单上明确告知投保人保费支付的权利和义务,既要争取社会认同,又要便于社会监督,形成公开、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
(三)加强中介管理。各公司要及时传达“见费出单”的工作要求,加大对代理机构的管控和培训力度,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修改并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
在实施过程中,各公司遇有问题应当及时反映,严禁以任何的方式违反“见费出单”监管要求,未达到“见费出单”制度要求的公司,将依法停止其车险业务。我局将把各公司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