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容易理赔难”,新《保险法》有新规定

 所属分类:  2013-4-17 13:34:07    加入收藏
 针对“投保容易理赔难”,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从而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而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进行赔偿。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013年4月13日

保险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那么解除前的履行依然有效
    (一)案情介绍   2010年3月3日.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以刃年3月4日零时起,至2001年3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HA公司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    同年5月5日至11月22日期间.保险标的7次出险,A公司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其后,A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A公司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及时向^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同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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