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出险,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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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8 21: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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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013年3月3日
保险公司称车险代理点多鱼龙混杂 保险公司:代理点多鱼龙混杂
据了解,一些保险公司的代理点为了完成销售业绩,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向消费者宣传其“优惠活动”:如买车险送机油等,而实际上这些促销活动是代理点自行承诺、子虚乌有的消费诱惑。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一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该公司就经常遭受这样的困扰,其代理点私自在DM传单上打上“平安保险”的Logo,以种种优惠诱惑消费者,当客户找上门来,要求兑现承诺时,保险公司一头雾水,不知所云。“这种事情时有发生,最重要的是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和形象,我们只好请客户与代...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