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该不该按新标准理赔
2003年9月,某运输公司的一辆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杨某当场死亡。2004年6月,经法院判决,由运输公司赔偿杨某家属28万余元,其中死亡补偿费按20年计算,为263600元。由于该贷车参加了某市人寿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运输公司赔偿后即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进行理赔,其中死亡补偿费按10年计算,赔偿79560元。运输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已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新标准判决赔偿,保险公司也应当按新标准理赔。双方争执不下,运输公司将此诉至法院。
2003年9月,某运输公司的一辆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杨某当场死亡。2004年6月,经法院判决,由运偷公司赔偿杨某家属28万余元,其中死亡补偿费按20年计算,为2636。。元。由于该货车参加了某市人寿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运输会司赔偿尽即向保险公司理赔.
8月31日,记者从海南省交警总队获悉,2010—2011年海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正式出台,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增长。
据介绍,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交警总队将我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数据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51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44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087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88.56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24934元/年。
二、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农、林、牧、渔业:10869元;
(二)采矿业:31381元;
(三)制造业:21242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5190元;
(五)建筑业:24429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825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6674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21752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16189元;
(十)金融业:52859元;
(十一)房地产业:22830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8537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465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7303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1010元;
(十六)教育:31860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9744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369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2455元。
四、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
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