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某运输公司的一辆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杨某当场死亡。2004年6月,经法院判决,由运输公司赔偿杨某家属28万余元,其中死亡补偿费按20年计算,为263600元。由于该贷车参加了某市人寿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运输公司赔偿后即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进行理赔,其中死亡补偿费按10年计算,赔偿79560元。运输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已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新标准判决赔偿,保险公司也应当按新标准理赔。双方争执不下,运输公司将此诉至法院。
2003年9月,某运输公司的一辆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杨某当场死亡。2004年6月,经法院判决,由运偷公司赔偿杨某家属28万余元,其中死亡补偿费按20年计算,为2636。。元。由于该货车参加了某市人寿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运输会司赔偿尽即向保险公司理赔.
8月31日,记者从海南省交警总队获悉,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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