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中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权

 所属分类:  2013-4-22 9:33:57    加入收藏

 在救助基金的管理上要明确规定救助荃金的设立、资金来源、垫付和管理问题。在基金的来源方面,一是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收人。二是向机动车生产商和进口商征收相关费用。三是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丛金纳人财政预算。四是发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五是政府财政拨付一部分资金。


    在基金的经营管理方面,一是要明确规定基金在每次事故中对每人支出的限额和标准;二是将事故救助与普通医疗分开,并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救助医疗标准,控制医疗费用黑洞;三是可以委托理财机构托管道路交通社会事故救助荃金,实现基金的增值。
 
   机动车事故中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权是借鉴了法制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优秀成果。如英国(1972年道路交通法>、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都明确规定在依法发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时,受害人可以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额Q。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第I款规定,在依第3条规定发生保有者损害赔偿的责任时,受害人根据政令的规定,可以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额。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其最大特色在于以法定直接请求权的形式确立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并以此保证给受害人以及时有效的救济。


    所以,首先,在立法形式上,要明确机动车事故中受害人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这一请求权不同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也不同于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请求权。其次,在立法的内容上,限制保险公司的抗辩,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限于被保险人,不适用于受害人。再次,在实现的程序上,受害人在向保险公司主张直接请求权时必须履行一般的程序。比如向有关机构提交书面材料,履行一定的手续。

2013年7月7日

是否上海车辆保险费补交后真的可以理赔
    上海车辆保险费补交后是否可以理赔?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以是否缴纳了保险费为前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但现实中存在相当多类似保险费补交理赔案件。   案情介绍   某保险公司于二零零三年四月承保了秦某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员凭个人关系,在秦某未交保险费的前提下,将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先给秦某。此后秦某多次以某些原因拒交保险费。同年10月9号,秦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全损,10日秦某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险费。为了核销该笔应收保险费,保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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