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部门将如何加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条例》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带着读者提出的一些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现行车辆购置附加费?
答: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车辆购置附加费是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已成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具有明显的税收特性。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要求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有利于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二)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过税收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极少采用收费的方式。这是因为,税收行为比收费行为规范,收支要纳入预算,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原有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利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依法足额筹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从而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问: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税率是如何确定的?与车辆购置附加费相比,开征车辆购置税是否会增加购车者的负担?
答: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税率为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10%。由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和税率,与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缴费人和征收标准基本相同,因此,开征车辆购置税后不会增加购车者的负担。例如,某单位或个人新购置一辆价格为10万元的汽车,按照车辆购置附加费10%的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为1万元(10万元×10%)。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后,其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仍为1万元。
问: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计征方式和征收环节是如何确定的?
答: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由购置车辆的计税价格和税率加以确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实际上是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根据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加以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进行确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其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分别加以确定。当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购置应税车辆之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之前。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重复征收车辆购置税。
问:为什么将车辆购置税作为中央税?车辆购置税由谁征收,收入缴入哪级国库?
答:原车辆购置附加费属于中央财政收入,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后,相应将车辆购置税确定为中央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管理制度,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作为中央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收入缴入中央国库。
问:国家税务部门将如何加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答:开征车辆购置税后,国家税务总局除了做好车辆购置税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外,重点将采取以下征收管理措施,保证车辆购置税的及时足额收缴。一是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相互配合,及时沟通有关信息,除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车辆外,对其他机动车辆做到不缴税不予核发机动车辆牌照;二是利用机动车辆年检环节,对机动车辆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在办理机动车辆过户、转籍等变更手续时,加强对其纳税情况的审核。
问:车辆购置税收入如何安排使用?
答:车辆购置税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根据交通部提出的、国家计委审批下达的公路建设投资计划,按照“保证重点和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统筹安排,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具体来说,车辆购置税收入将重点用于纳入行业规划的国家干线公路、特大桥梁、隧道,以及具有重要意义的省级干线公路建设;适当安排与上述公路相配套的重点汽车客货站、场设施建设。对西部地区公路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将优先安排。
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后,原由国家批准从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中安排的部分支出也将继续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予以安排。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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