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内容分析

 所属分类:  2013-4-22 16:09:03    加入收藏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GT;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下称“新征管办法”),现就新征管办法主要调整内容及应注意事项进行提示分析。

   调整内容一:简化车辆购置税的办理程序

   原征管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是关于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的规定。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手续后,也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手续。过户是指车辆发生转让而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转籍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变更是指车辆车主名称、车辆识别号等发生变更。这些条款还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办理程序、提供资料等内容。这些政策是从车购费时期延续下来的,基本上比照车管部门车辆管理的思路和模式。按照原征管办法规定,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办理程序复杂,涉及资料繁多。特别是车辆购置税转籍业务,手续更是繁琐,一般都要三到五天时间才能办好。另外,有的车辆经过几次易手之后才来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纳税人很难找到原先的车主,无法提供有关的车辆资料,这样,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也就会有很大麻烦。随着汽车消费的迅猛发展,二手车交易的增多,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纳税人反映比较多。

   新征管办法将原征管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废止,即取消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等手续。可以节省纳税人的时间、费用和精力,相应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调整内容二:强化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监管

   车辆购置税只有在初次购买(即购买新车)或者取消了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如购买了免税的车辆等)情况下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完税后就可以取得《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而完税凭证则是消费者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必需证件。新征管办法明确,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一)底盘发生更换的;(二)免税条件消失的。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能起到促使免税条件消失应税车辆进行重新纳税申报的作用。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后,为加强对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监管,新征管办法增加了第六条,规定“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须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须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同时,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值得注意的是,新征管办法仍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调整内容三:实地验车业务范围调整缩小

   原征管办法规定,车辆购置税征管部门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对所有纳税申报车辆进行实地验车。新征管办法大大缩小了实地验车的范围。将原征管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即修改后的新条款规定,车辆购置税征管部门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再进行实地验车。

   调整车辆购置税实地验车业务,减小实地验车范围,在纳税申报环节进行有选择性的实地验车,可以减少纳税人办理车辆临时牌照的麻烦,以及解决由于实地验车所带来的交通拥堵和扰民问题,从而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但应注意,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属于减免税申报,仍有必要保留实地验车。此外,新征管办法仍强调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下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调整内容四:办税服务管理工作更加优化

   由于简化车辆购置税的办理程序,新征管办法将原征管办法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了“变动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等内容,修改为:“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同时,删去附件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和附件6(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这些变化也应值得纳税人注意把握。

   此外,为了持续改进车辆购置税纳税服务,据悉总局下一步将进一步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车辆购置税征管制度,简化车辆购置税征管业务,不断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进一步创新车辆购置税纳税服务,推行网络办税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排队难、办税难问题。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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