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无责不赔系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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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3 22: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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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不赔系霸王条款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蔡先生按月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中的该项约定系格式条款,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原告所诉修理费及其本人医疗费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五华法院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永安保险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蔡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66570.68元,驳回蔡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1元,减半收取为890.5元,由被告永安保险负担。
2013年5月14日
车险无责方险企可代追偿,但追偿不力 无责方险企可代追偿,但追偿不力 无责车主追不到偿款,因此“无责不赔”被质疑为霸王条款,有人认为应该废除。难道,法律真的存在漏洞吗?显然不是。 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投保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公司再向肇事方追偿。在现实中,很少有车主了解并通过转移追偿...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