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不赔系霸王条款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蔡先生按月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中的该项约定系格式条款,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原告所诉修理费及其本人医疗费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五华法院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永安保险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蔡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66570.68元,驳回蔡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1元,减半收取为890.5元,由被告永安保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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