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车险索赔所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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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4 18: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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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2008年第100号文件的要求,为了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决定建立理赔程序公开制度。相关要求描述如下:
一、在公司外部网站上公布,并在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
二、在为客户办理索赔手续时,对所需材料一次性向客户书面告知,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若因实际情况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及时向保险消费者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三、结合理赔服务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规范理赔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改进服务,尽量简化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关的服务承诺并及时予以公布。
四、对外公布理赔服务的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定期对保险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分析,并针对理赔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五、建立健全理赔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六、建立并完善理赔服务责任人制度,从总公司到地市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为理赔服务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为理赔服务的责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理赔服务的联系人。
七、于2008年12月25日前向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公司理赔服务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系人的相关信息;2009年1月31日前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并向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赔服务责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以及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发生调整,在7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及相关保监局报备并及时对外公布。
车险索赔所需提供的资料
1.车辆损失险(含第三者财损部分)所需单证:索赔申请书、修理估价单、修理发票、有关部门出具的出险证明或损失、责任裁定书、第三者财损赔款收据;有效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现场及车损照片、保单正本、批单下本,其它所需单证(赔款委托书、赔款收据);
2.车辆盗抢险所需单证:索赔申请书、停车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失窃证明、刑侦部门出具的侦破未果证明、汽车钥匙及行驶证、附加费证原件、购车发票、被保险人开具的权益转让书、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的《寻车启事》、被保险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保单正本、批单正本,其它必要单证;
3.机动车第三者人身伤亡所需单证:索赔申请书、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赔偿裁决书、医疗部门出具的治疗诊断书或死亡证明书、医疗费收据、现场照片、有效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保单正本、批单正本,其他必要单证;
注意事项:
1)赔款收据应填上开户银行帐号、盖上财务公章。如为私人车辆,则由被保险人签名,经保险公司审核无误后,凭本人身份证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2)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部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处理规定为原则计算赔款;
3)以上索赔资料均需提供原件,除已说明需提供复印件的资料外;
4)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可致电我司24小时服务热线95506向我司询问。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发生了以上事故,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偿。为了使被保险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司条款列明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除外责任,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