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内容和区分
所属分类:
2013-4-26 10:16:55
加入收藏
抵押是指债务人为了保证主合同的膛行,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其不展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主合同的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处理该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
(1)抵押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或其他土地上的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有效,到贷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三)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物包括:
(1)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金融债券;
(4) AAA级企业债券;
(5)储蓄存单。
出质人应将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与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
(四)担保与担保贷款
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连带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协议。
保证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照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包括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
合同弓!起的相关费用,以及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
(1)抵押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或其他土地上的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有效,到贷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三)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物包括:
(1)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金融债券;
(4) AAA级企业债券;
(5)储蓄存单。
出质人应将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与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
(四)担保与担保贷款
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连带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协议。
保证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照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包括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
合同弓!起的相关费用,以及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