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重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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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8 11: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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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投保。有人以为汽车保险如同人寿保险一样多保几份能多得到赔款,这种观点显然错了。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保险金额准确科学,投保财产的价值多少就是多少,没有随意增减的余地。不妨举例说明,一辆进口轿车价值40万元,你已在一家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40万元的保险金额,那么这辆车即使出现全部损失,最高赔付也不能超过40万元。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同时多投保一份保险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费不是越高越好 一些车主担心自己开车万一出了事故,要承担沉重的经济赔偿,有人在投保时会选择高额的保费。但车辆的出险率实际上是很低的,这样相当一部分车主还是花了“冤枉钱”。 鉴于此,魏先生建议车主不要盲目地超额投保,要根据自己车的实际价格来投保。新车投保时要根据新车的实际价格+购置附加费+内装饰费用的总和,来确定该投哪个档位的保费。以一辆实际价格是12万元的车为例,其要缴纳的购置附加费假设为1万元,车主装饰新车用了1.5万元,那么在选择投保档位的时候要以14.5万元为投保标...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8日
“全险”并不全 新车险族留意“九不赔" 平安车险.理赔流程
许多车主或被保险人在自己的车辆出险并不知道该怎么办,由于不知道索赔的程序,不知道该备齐哪些材料,常常往返保险公司多次,在这里保险专家提醒广大司机要注意: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得按一定程序并向保险公司提供规定的凭据。
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不属于除外责任;
(4)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
查看全文>> 在全球范围内,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当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制办法和措施,汽车的使用仍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由此相关车险业务也逐渐被催生出来。据了解,最早开发汽车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车险业务的推出很快便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可。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全球...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4日
《新保险法》解读三:强调保险免除责任 解读三:强调保险免除责任
造成“理赔难”的原因有很多,过去许多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才发现保险单上相应的免责条款。在投保时,许多客户并没有仔细看合同,只是业务员的介绍,甚至一些业务员对保险业务并不专业,盲目夸大保障的范围,导致客户对保险条款产生不同程度的误解,为理赔带来许多难题。对此,新保险法规定,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些均体现出新《保险法》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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