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的办税指南

 所属分类:  2013-4-30 23:06:17    加入收藏

【税务变更申请表】车辆购置税办税指南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的有关办税事项如下:

  一、办税地点

  我市车辆购置税的办税地点:

  (一)中山市石岐区55号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咨询电话:88803010。

  (二)中山市西区沙朗105国道隆昌路段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西区征收点,咨询电话:88660353。

  (三)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大道大岭检测站内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大岭征收点,咨询电话:88589991。

  二、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计税依据

  (一)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五)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六)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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