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的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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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30 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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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变更申请表】车辆购置税办税指南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的有关办税事项如下:
一、办税地点
我市车辆购置税的办税地点:
(一)中山市石岐区55号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咨询电话:88803010。
(二)中山市西区沙朗105国道隆昌路段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西区征收点,咨询电话:88660353。
(三)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大道大岭检测站内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大岭征收点,咨询电话:88589991。
二、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计税依据
(一)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五)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六)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2013年4月26日
车险投保理赔误区:不足额、超额投保或重复投保 不足额、超额投保或重复投保
对于汽车保额的确定,专家建议,最明智的选择是足额投保,就是车辆实际价值是多少就投保多少,一旦出险造成全车损毁可以得到足额赔付,消除后顾之忧。
但是,有的车主为爱车投保时担心保障不足,一厢情愿认为“保得多就会赔得多”,事实上,保险公司理赔遵循的是“补偿性原则”,即在给出险车辆定损时必须严格按照汽车出险时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不可能超过车辆本身的价值。比如,一辆价值8万元的汽车投保了10万元的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是汽车出险后的实际损失,即使发生全...
查看全文>> 2013年5月27日
消费者购车买车险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有车一族的不断增加,车险市场也变的火爆。在买车险时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特意针对此类问题发布第6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购车买车险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不要重复投保: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按照相关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偿。
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
查看全文>> 随着现代化通讯手段的普及化,电话销售车险与网络车险都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因为这两者都属于直销模式,省去了中间很多传统模式下的渠道费用和运营成本,最终受益者便是车主。
据介绍,汽车保险公司把省下来的钱以优惠的方式直接返给车主,就好比用户通过4008000000平安电话车险和4008000000.com平安网上车险为爱车投保都可以享受“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的优惠一样。
杨小姐是位网络达人,热衷于网上购物,非常有网购经验的她深知通过网络购买物品的好处,价格既便宜购买又轻松,只要鼠标轻轻...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26日
车主买车辆保险 如遇事故可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近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违约支付保险理赔费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赣州市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邹某医疗费用10000元、车辆损失费14185元,共计人民币24185元。
2006年1月26日,原告邹某在被告江西省赣州市某保险公司为其轿车投保了一份车辆保险。同年9月11日,原告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自身受伤和车辆受损,损失额共计2.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派员进行了定损,并将赔偿款付至原告购车时车行指定的代收人王某手中,但原告并未获得该款,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