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险中的总项责任限额规则

 所属分类:  2013-5-6 21:36:39    加入收藏

  小李在今年7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支付1.5万元医疗费并造成5千元财产损失,伤残赔偿金以法定标准应计赔4万元。对方车辆被确认负全部责任,其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拒绝给我在交强险保额内全部理赔。请问,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如何理赔?另小李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点化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国务院交强险《条例》及保监会关于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第三者险适用总项责任限额制。

  交强险的法定责任总额为6万元,下含三个分项。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千元;财产损失限额2千元。分项责任限额制的含义是指,受害人的单项损失只能限于在对应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当某一项责任限额未用尽时其所剩余额不能填补于其他损失范围内。尽管你所产生的伤残赔偿金4万元,医疗费用1.5万元,财产损失5千元,其损失总额与交强险的责任总额一致均为6万元,但你在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制度下并不能获得6万元的全额赔偿,你只能在伤残项中获得4万元的赔偿,在医疗费项中获得8千元的赔偿,在财产损失项中获得2千元的赔偿,也即你在交强险范围内只能获得总额为5万元而不是6万元的赔偿,因为伤残分项责任限额中的1万元余额并不能填补于其他两项中。所以,虽然总的赔偿责任额充足,但当分项责任额不足时,受害人并不能获得充分的全额赔偿。

  第三者险中的总项责任限额制则与此完全不同。该项制度下,受害人的各种单项损失的获赔额不受分项额的限制,只要全部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责任限额均可获赔。例如,某车投第三者险责任总额为20万元,如果受害人产生伤残损失10万元,医疗费损失3万元,财产损失5万元,另法院拟判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此时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恰好在总责任限额20万元内,则其可获得全额充分的赔偿,不受各单项损失额大小的限制。

  精神损害赔偿在上述两险种中均可获得理赔,但在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归类于死亡伤残单项限额中,当该项中责任限额被物质性损失索赔额用尽时精神损害赔偿将不再可能获得赔付。第三者险则不存在这一限制,只要在总的责任限额内各种合理损失均可获赔。但该两险种均实行先物质后精神的原则,即在责任限额内必须优先赔付物质性损失,有责任余额时才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你可根据上述保险法制度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合理的诉讼请求

 

2013年4月9日

自燃损失险 玻确单独破碎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
    一、自燃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报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倾内计算赔偿。 (二)资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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