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被盗抢,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所属分类:  2013-5-8 23:28:47    加入收藏


   于去年8月新买了一辆轿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被盗抢,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对此条款,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明确提示。一个月前的一天,我父亲在我出差时将车借给了我表哥。当晚,车辆被盗。我表哥不富裕,我不想向他索赔,因此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却被拒绝,理由是借车不是我允许的,且我不愿意要求表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尹良华: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须向你理赔。一方面,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你作为投保车辆的登记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盗抢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后,依法享有该车的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合同权利。
   另一方面,虽然合同约定非经你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车辆被盗抢,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保险公司当时并未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特别说明,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合同中对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对康某不产生效力。
   再一方面,康某对表哥赔偿权的放弃并未影响保险公司的合同权益。轿车被盗是因盗车人的盗窃行为引起,康某的表哥借车与轿车丢失的保险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在向康某赔付保险金后,可以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通过向盗车人追偿获得救济。
   保险法相关内容:
   车主们需要注意车辆保险法规的变动。我国汽车类法规条例常常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发展等因素同步发展。机动车保险法规的完善意味着车主们以前的许多不在理赔范围内的损失有可能将获得赔偿,也可能之前的一些条款发生了微调,影响到车主们的车险理赔。例如2009年新的《保险法》正式实施后,就规定了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在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内进行赔偿。李先生还解释说,新法实施后,给旧车投保时可以不再按照新车价投保,而可以按照旧车的当前价值计算保费,因而使车主们支付的保费更低。
   其次是一些理赔环节法规的变动。车辆保险法规在理赔环节的调整大多都是为了提高理赔的效率。例如2009年2月实施的“互碰自赔”条例,即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的损失进行查勘、定损。李先生强调说,虽然“互碰自赔”提高了车险理赔的效率,但是车主们还是需要注意一些技巧。比如,必须事故当事人同意“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才能按照“互碰自赔”办理。此外,还必须由交警认定事故双方均有责任,或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的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各自均应承担事故责任,才能实施“互碰自赔”。

2013年1月14日

孰真孰假?五花八门电话车险该如何选?
    “是吴先生吗?打扰您几分钟,您的车险就要到期了,我们现在帮您算一下具体费用,然后通过短信的方式发给您。今年就在我们这儿给您买上吧!很划算的。” 还有一个月车险就要到期了,市民吴先生这两天频频接到各个车险公司的电话推销电话车险,虽然条件都挺诱人,但是让吴先生奇怪的是,接到的电话,各类号码都有,“现在的骗子实在太多了,到底能不能相信呢?” 电话车险业务近来已经成为车险公司主要销售模式,但部分车主在被这种价格吸引的同时,也对这个通过网、电投保的新模式心存顾虑。 据了解,按照保监会的要求,电话车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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