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险未年检索赔遭拒

 所属分类:  2013-5-9 21:04:11    加入收藏


   被保险车辆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查,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按规定参加年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中心支公司对被保险人林某作出了拒赔的处理决定。近日,该案二审终结,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原判,该公司的拒赔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车辆出险未年检索赔遭拒
   被保险人林某为其所有的货车于2010年9月25日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期间为2010年9月29日0时起至2011年9月28日24时止。
   2010年11月18日15时30分许,罗某驾驶林某所有的货车行经省道306秀里线275km+700m路段,与詹某驾驶的货车及余某(系被保险人林某雇佣的驾驶员)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经调查,认定罗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余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詹某无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支付给余某的赔偿金5385.27元、垫付的车辆修理费7500元,被保险人依据上述保险合同向长安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长安保险公司在审核索赔资料时得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标的车辆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述),故根据长安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林某作出了拒赔的处理决定。林某不服,于2011年12月20日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长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总计12885.27元。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长安保险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且被保险人林某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明确声明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责任免除条款,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亦有本人签字确认。现被保险人既然没有对本人签字笔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就是认可该签字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即认可了上述免责条款的合法性。出于对民事法律诚实守信原则的秉承,理应依法尊重合同之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了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定期”就是“年审”,虽然行驶证上所写的检验有效期至2009年9月,但是并未规定该车一定要在2009年9月之前进行检验,并且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有规定领取行驶证后未按期进行年检的车辆就是无有效行驶证件的车辆。

2013年3月24日

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被盗 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张小姐把一辆三菱越野车交到成都市某汽车美容服务部清洗,车辆却被盗,张报警并找保险公司索赔33万元,保险公司以车辆被盗应该由汽车美容服务部承担责任为由拒绝理赔。张小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昨日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26.8万元损失。 2008年1月19日12时许,张小姐把一辆八成新的“三菱“越野车送到某汽车美容服务部清洗,张小姐把车钥匙交给汽车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并领取了一个自编号为“005“的取车牌。几个小时后,张小姐去取车时发现车已被盗,张小姐立即报案,并于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