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车辆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查,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按规定参加年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中心支公司对被保险人林某作出了拒赔的处理决定。近日,该案二审终结,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原判,该公司的拒赔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车辆出险未年检索赔遭拒 被保险人林某为其所有的货车于2010年9月25日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期间为2010年9月29日0时起至2011年9月28日24时止。 2010年11月18日15时30分许,罗某驾驶林某所有的货车行经省道306秀里线275km+700m路段,与詹某驾驶的货车及余某(系被保险人林某雇佣的驾驶员)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经调查,认定罗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余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詹某无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本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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