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市场监管纰漏
所属分类:
2013-5-9 21:35:39
加入收藏
监管纰漏
行业条款有“文字变通”之嫌,“高保”、“高赔”都不正常。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刘锐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高保低赔”的发生,与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有关。
“现行车险条款设计不严密、不严谨,监管部门有责任。”刘锐指出,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但在监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推荐的车险基本条款里,这一表述则变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有将《保险法》中“保险价值”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变通为“新车购置价”之嫌。“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新车的标准收取旧车的保费,为"高保低赔"留下了可乘之机。”刘锐说。
“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也亟待提高。”刘锐认为,实际情况中大量车损是部分损失,而车辆部分损坏的修理主要是以新换旧。为了简化手续,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费率厘定上选择了粗放经营的、简单易行的“以新换旧”的“高赔”方式。这种“高赔”自然需要“高保”为其提供支撑。“事实上,高赔、高保都是不规范的,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风险可以被进一步细分,费率厘定会更加合理,保费也更公平、实惠。”
“尽管车辆全损的概率只占车险赔案的1%,但放到当事车主身上,就是100%的事情。”保险方面资深律师赵律师认为,法律的价值标准是人人享有公平正义,“不能为了"多数人"的方便,而牺牲小群体的权益。”
行业条款有“文字变通”之嫌,“高保”、“高赔”都不正常。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刘锐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高保低赔”的发生,与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有关。
“现行车险条款设计不严密、不严谨,监管部门有责任。”刘锐指出,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但在监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推荐的车险基本条款里,这一表述则变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有将《保险法》中“保险价值”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变通为“新车购置价”之嫌。“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新车的标准收取旧车的保费,为"高保低赔"留下了可乘之机。”刘锐说。
“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也亟待提高。”刘锐认为,实际情况中大量车损是部分损失,而车辆部分损坏的修理主要是以新换旧。为了简化手续,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费率厘定上选择了粗放经营的、简单易行的“以新换旧”的“高赔”方式。这种“高赔”自然需要“高保”为其提供支撑。“事实上,高赔、高保都是不规范的,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风险可以被进一步细分,费率厘定会更加合理,保费也更公平、实惠。”
“尽管车辆全损的概率只占车险赔案的1%,但放到当事车主身上,就是100%的事情。”保险方面资深律师赵律师认为,法律的价值标准是人人享有公平正义,“不能为了"多数人"的方便,而牺牲小群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