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保车险如何才能不再“雾里看花”?
所属分类:
2013-5-15 13:12:29
加入收藏
市场调查
业内人士呼吁风险细分
何为“高保低赔”?即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理赔。本市车险专业人士表示,从目前盗抢险、车辆部分损失、车辆全损等分类来看,车辆全损会出现“高保低赔”情况。
某产险公司业务人员表示,车主在投保商业车损险时,一般按照新车购置价。采用此方法投保,假如车辆5年前投保10万元,5年后出现全损,折旧后的价格可能是8万元,只能按照8万元进行赔付,由此产生的价差,就是“高保低赔”。该业务人员强调,每年出现全损的情况非常少。“因强烈撞击造成车辆全部报废,我们公司一年也没有几例。”
对于部分车损,保险公司解释道,无论新车、旧车,只要出现部分车损,保险公司都要为其备好新配件。如果是按新车价格投保,保险公司全额支付维修费用,也就不存在“高保低赔”一说。对于盗抢险,业内人士表示,盗抢险每年缴费时都已将折旧率计算在内,也不存在“高保低赔”问题。
按照目前的商业车险条款,车主有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以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青武认为,保险公司要消解公众对“高保低赔”的质疑,应根据三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保费费率,通过风险细分,使保费费率厘定更加合理。
九成网友称低赔不合理
在新浪发起的“车险高保低赔”调查中,87.7%的网友认为这“不合理”,70.6%的网友并不知道车险保额如何确定。市民张先生质疑:“我每年都交这么多保费,最后却按照折旧后的价格赔给我钱,这是什么道理?”业内专家解释,之所以“就低不就高”,主要是为防止道德风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牟利,这也是国际上财产险通用准则。
此前有媒体报道,《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然而,在监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推荐的车险基本条款里,这一表述变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有将“保险价值”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变通为“新车购置价”之嫌。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祝向军副教授表示,这里面的确存在问题。一般来说,“保险价值”在投保时可以指新车购置价,也可以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主可以任选其一。但是,现在保险公司为操作简单,统一采用新车购置价作为投保标准,忽略了车主的选择权,有“霸王条款”之嫌。
祝向军强调,保险公司具有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如何赔付等内容,保险公司都应向车主说明,供其选择。而现在,保险公司为节省时间或业务人员素质较低,不告知现象屡见不鲜,饱受车主诟病。”
业内人士呼吁风险细分
何为“高保低赔”?即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理赔。本市车险专业人士表示,从目前盗抢险、车辆部分损失、车辆全损等分类来看,车辆全损会出现“高保低赔”情况。
某产险公司业务人员表示,车主在投保商业车损险时,一般按照新车购置价。采用此方法投保,假如车辆5年前投保10万元,5年后出现全损,折旧后的价格可能是8万元,只能按照8万元进行赔付,由此产生的价差,就是“高保低赔”。该业务人员强调,每年出现全损的情况非常少。“因强烈撞击造成车辆全部报废,我们公司一年也没有几例。”
对于部分车损,保险公司解释道,无论新车、旧车,只要出现部分车损,保险公司都要为其备好新配件。如果是按新车价格投保,保险公司全额支付维修费用,也就不存在“高保低赔”一说。对于盗抢险,业内人士表示,盗抢险每年缴费时都已将折旧率计算在内,也不存在“高保低赔”问题。
按照目前的商业车险条款,车主有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以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青武认为,保险公司要消解公众对“高保低赔”的质疑,应根据三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保费费率,通过风险细分,使保费费率厘定更加合理。
九成网友称低赔不合理
在新浪发起的“车险高保低赔”调查中,87.7%的网友认为这“不合理”,70.6%的网友并不知道车险保额如何确定。市民张先生质疑:“我每年都交这么多保费,最后却按照折旧后的价格赔给我钱,这是什么道理?”业内专家解释,之所以“就低不就高”,主要是为防止道德风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牟利,这也是国际上财产险通用准则。
此前有媒体报道,《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然而,在监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推荐的车险基本条款里,这一表述变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有将“保险价值”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变通为“新车购置价”之嫌。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祝向军副教授表示,这里面的确存在问题。一般来说,“保险价值”在投保时可以指新车购置价,也可以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主可以任选其一。但是,现在保险公司为操作简单,统一采用新车购置价作为投保标准,忽略了车主的选择权,有“霸王条款”之嫌。
祝向军强调,保险公司具有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如何赔付等内容,保险公司都应向车主说明,供其选择。而现在,保险公司为节省时间或业务人员素质较低,不告知现象屡见不鲜,饱受车主诟病。”
2013年6月24日
“全保”并非全额赔偿 建议补充购买附加险 临近年底,不少车主咨询称,由于车险马上就要到期,关于车险服务的促销电话也多了起来。而令他们感到困惑的是,电话车险服务与代理人车险服务之间有何区别?“全保”是否意味着全额赔偿?针对这些问题,本期《理财学堂》专门邀请了专家,对购买车险服务时的要点提出一些建议。 渠道不同服务应一致 电话、网络销售是保险公司近几年开拓的新型保险销售渠道,相对于传统代理人车险往往更为优惠。不过,有不少车主向新快报反映称,通过电话或网络渠道购买车险后,常常碰到前来处理慢等情况,不知与通过代理人购买车险有何区别? 对...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