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车”异地出险如何伤残鉴定

 所属分类:  2013-5-20 12:47:11    加入收藏

“原以为打完官司赔给对方的钱,保险公司可以赔给我,没想到行驶证出了问题被保险公司拒赔,2万余元赔偿款只能自己买单了,此事也不能怪保险公司,要是自己当初不疏忽大意,能及时办好行驶证检验,就不会出这档事,现在保险公司按章办事,我也无话可说,只当是买个教训了”。这是5月15日上午,浙江省海盐县车险出险客户王某在接受当地人保财险公司理赔人员电话回访时所说的一番话。

■异地出险

2010年3月14日14时20分许,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车险客户王某向该公司报案,称其驾驶的浙FK4815海马轿车在海宁市区东山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河东路交叉路口地方时,与相向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马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事故鉴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据了解,王某在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是异地出险,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随即委托出险地人保财险公司于第一时间查勘现场,并于次日派员赴出险地医院看望伤者,了解伤情和治疗方案。

■伤残鉴定

2011年11月29日,伤者马某委托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限评定。鉴定结论为马某右胫腓骨上端粉碎性骨折,伤愈后右下肢功能将丧失10%,构成十级伤残。

■诉讼调解

由于双方当事人就经济赔偿未达成协议,2012年2月22日,马某具状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和王某赔偿马某伤残等各项费用13.8万余元。

2012年4月25日,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因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鉴定以及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证据材料无异议,且双方均有接受调解的表示,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项目和标准达成协议,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马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3万元,其余经核定的2.7万元损失赔偿款由王某承担。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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