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基本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车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省车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经签约公司协商,同意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根据《湖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湘保协字【2008】48号,下同)的执行情况和车辆保险市场情况的变化,本公约对《湖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有关车辆保险的内容进行如下补充和修订。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湖南境内经营的车辆保险业务。
第四条 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公约的规定并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违约处罚。
第二章 承保和佣金标准
第五条 商业车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80%(包括行业统保招标业务,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除外)。
第六条 承保车辆录入车型必须与行驶证载明车型一致,不得改变、套用车型承保,新车购置价一律采用精友、广信源恒等整车客户服务平台的标准,不得下浮。
第七条 新车禁止跨地区承保(含新车保险服务中心业务),新车商业车损险符合多险种同时投保的最多给予5%的费率折扣,其他一律不给予费率折扣。
第八条 车险佣金(按实收保费计算,包含业务维护费用,下同)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1、交强险一律不支付佣金(含新车保险服务中心业务)。
2、商业车险佣金每单最高为12%。
3、新车保险服务中心业务除按规定比例支付中心费用外,不得再给予其他展业渠道费用补贴。
4、专业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代理的交强险不支付佣金,商业车险佣金每单最高为14%。
5、省级分公司新成立开业不足两年且市场份额低于2%的,交强险不支付佣金,商业车险佣金每单最高为14%。市场份额达到2%或开业满两年的公司不享受此项保护。
6、严禁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返还佣金,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签订保险代理或经纪协议时明确有关“禁止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返还佣金”及其违约责任的内容。
第九条 家庭自用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但未投保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的提倡使用以下特别约定:本车未投保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车辆损失险出险后到专修厂修理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专修厂与非专修厂修理价格的差额部分。
第十条 对投保交强险,特别是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的客户,除按规定要求投保人提供行驶证(新购车辆提供合格证)、车辆管理人或所有人身份证或驾驶证并验车承保外,不得要求提供其他材料;不得拒绝办理交强险或强制搭售商业险。
第三章 违约处罚
第十一条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监督各签约公司的车险业务经营活动,并授权车险专业委员会组织签约公司对车辆保险自律公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交叉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公约第五条至第七条的,按照每笔保单二千元计算违约金。对违反本公约第八条的,按照每笔保单一千元计算违约金。对违反本公约第十条的,报保险监管部门处理。违约金由各保险公司省公司财务直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公司同意即可生效。在有效期内,如需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约公司同意。本公约在签约公司未提出修改建议或提出的修改建议未获通过,本公约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是对保险公司内部经营行为的约定,要求各签约公司将其内化为具体的经营管理规定,严禁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将本公约作为对外展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原来制定的与车险相关行业自律公约,若与本公约的内容相抵触,按本公约执行。各保险公司在公约执行前签订的代理协议和业务协议内容与本公约内容有冲突的,应按本公约进行修订。保险公司的总公司签订的业务协议内容与本公约内容有冲突的,应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可在本公约限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和执行当地车险行业自律约定。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2010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