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车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省车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经签约公司协商,同意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根据《湖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湘保协字【2008】48号,下同)的执行情况和车辆保险市场情况的变化,本公约对《湖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有关车辆保险的内容进行如下补充和修订。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湖南境内经营的车辆保险业务。 第四条 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公约的规定并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违约处罚。 第二章 承保和佣金标准 第五条 商业车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80%(包括行业统保招标业务,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除外)。 第六条 承保车辆录入车型必须与行驶证载明车型一致,不得改变、套用车型承保,新车购置价一律采用精友、广信源恒等整车客户服务平台的标准,不得下浮。 第七条 新车禁止跨地区承保(含新车保险服务中心业务),新车商业车损险符合多险种同时投保的最多给予5%的费率折扣,其他一律不给予费率折扣。 第八条 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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