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车险改革的“何去何从”

 所属分类:  2013-5-31 9:02:54    加入收藏

日前,中国保监会公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紧接着,《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发表了“政策解读”文章,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保险股,特别是以车险为主业的财产保险公司股价应声下跌,跌幅深度甚至超过10%。后随着政策信息的释放,市场对政策的了解和理解逐步加深,股价出现了“修复性”回涨,其中,2011年8月15日中国财险[12.18 0.33%](2328.HK)业绩发布当天,股价跳涨10.38%,同日,香港的内地保险股涨幅均在5-10%之间,有“收复失地”之势。尽管如此,这些均是“一时一事”的问题。而从长远看,我们仍需对我国车险改革的“前因后果”做一个深入的解读和分析,同时,更需对我国车险改革的“何去何从”,特别是对可能影响改革的因素做一个深入的剖析和研判。因为,任何一场改革,人们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均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改革成功的前提和基础。

背景解读

从表面上看,这次车险改革最直接的原因是“高保低赔”风波。在“高保低赔”风波中,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车险条款费率管理体制,不少人认为这种由监管部门“制定并颁布”条款费率的管理模式有失公允。其实,我国的保险条款费率管理一直是采用报批和报备两种管理模式,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保险条款费率,如车险,采用的是报批制,其他条款费率则采用报备制。因此,从制度安排上看,我国车险的条款费率是采用报批制,而不是“保监会制定并颁布”。但“高保低赔”风波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车险经营管理中仍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条款费率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这次风波的“始作俑者”,而且,长期以来社会一直存在对保险条款的“霸王条款”诟病,因此,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这次改革的原始动因和价值取向。

从深层次看,我国的车险市场在经历过相对无序竞争之后,在保监会“70号文件”的推动下,进入了相对规范的经营时期,一方面借我国汽车消费“井喷”的东风,业务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另一方面在加强监管的大势下,经营业绩全面改善。但做大并不等于做好,行业业绩好并不等于消费者满意。我国车险的发展面临着深化改革的命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如何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推进全行业经营管理升级,特别是服务社会和保险消费者水平的提升。在条款费率管理领域,进一步导入市场机制,通过优胜劣汰,形成对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升客户服务水平的外部压力,继而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特别是车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是这次改革的深层次诉求。

性质解读

这次车险改革之所以一开始就被一些人误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人对这次车险改革的性质缺乏认识,特别是一些海外的投资者、中介和媒体。这一点从他们的“汉译英”就可窥见一斑,绝大多数的分析师将这场改革翻译成为了“liberalization”,即“自由化”。而从国外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看,一些国家曾经进行过“市场自由化”改革,如德国、韩国等,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在上个世纪90年代,德国曾进行过车险市场的自由化改革,采用的是完全放任的市场化管理模式,其结果是整个市场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使得德国车险市场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痛苦不堪”。于是,当人们再次看到“liberalization”这个字眼的时候,很容易就联想到那些国家“自由化改革”的惨痛教训,就难免有点“心有余悸”,就容易“反应过度”。

笔者认为,我国这次车险改革的性质是“基于差异化的市场化改革”,也可以说是监管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将是理性、有序、规范和渐进的。改革的特点,一是通过制度约束,强化消费者保护意识;二是通过差异化,推动科学化;三是通过扶优限劣,促进共同提高;四是通过多管齐下,实现系统协同和综合治理;五是通过循序渐进,确保平稳有序。因此,如果我们走近这场改革,深入了解并理解改革的背景、初衷和目的,就能够对改革的性质有更准确的把握。所以,从本质上看,这次改革应当被解读为“deregulation”,即放松管制,而不是“liberalization”。

方案解读

这次车险改革方案可以用“维权”“差异”和“稳健”三个关键词来概括。

首先,这次改革方案的出发点就是要更好地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的手段是公平、规范和透明。从公平的角度看,要求保险公司在条款和费率制定过程要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同时,我们需要在一个更高的层次理解保险经营的公平问题,有的时候我们需要对保险人更“苛刻”一些,用这种形式上的“不公平”去体现和实现保险合同关系的本质和实质公平。从规范的角度看,改革方案对条款、费率以及承保做一系列明确的规范,这种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利益在各个环节均能够得到刚性保护。同时,方案也对保险公司的定价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以在更大范围维护消费者利益。从透明的角度看,方案围绕着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展开,要求保险人必须做到主动告知、充分告知和有效告知,特别是针对“责任免除”部分。对于独立开发条款费率的,方案还要求视情况向社会公示,或组织专家论证。

其次,这次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差异化,这种差异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管理模式方面,将条款费率管理分为“示范型”和“自主型”,即由行业协会制定“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供行业共同使用;同时,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对于历史长、规模大、技术强、经营好的保险公司,允许其可以独立开发条款费率,以打破单一模式,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要,但同时采用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二是在费率结构方面,将费率管理分为“纯损失率”和“附加费用率”两部分,“示范型”公司应使用行业协会公布的“参考纯损失率”,而“自主型”公司则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数据,确定纯损失率。同时,明确了“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经营效率。

第三,人们对改革的最大担心就是一个“乱”字。这也是改革方案制定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一个混乱的改革注定是要失败的。从这次改革方案看,稳健是一个贯穿始终的因素,它不仅体现在内容上,也体现在程序上。从内容上看,一方面明确保险公司应对条款费率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明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审批权,事前审批制度的安排是稳健改革的根本保证。同时,除了对条款结构和措词原则进行明确规范外,更重要的是对费率拟订进行针对性管理,即明确风险保费和附加保费的分别管理原则,特别是规定了附加保费的上限管理原则。此外,还推出了“费率验证调整机制”。从程序上看,市场化改革是方向,但市场化改革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时,市场化改革需要相应的条件和环境,有一个“水到渠成”的问题。因此,这次改革的总体指导原则是“循序渐进”,即要从我国保险业的实际出发,从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入手,稳步实施,扎实推进,避免行业出现大起大落。

2012年9月9日

车险协议受到了广大企业单位的认同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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