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险是悖离道德还是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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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7 20: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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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于东辉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赞同这一险种的推出。她介绍:“我国宪法保护人权的内容,《民法通则》保护生命的条款,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都说明了我们国家的法律设计对公民生命安全的维护。目前我国交通事故频发,而一些肇事人没有赔偿能力,如何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社会各方要从多种途径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角度而言,‘酒后驾车险’是以人为本、保护受害者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于东辉向记者介绍:“从保险法的角度,‘酒后驾车险’也是可操作的。商业保险的三个要素即危险存在、众人协力、损失赔付都具备。就保险公司而言,这一险种实现了社会互动的功能。”
而山东工商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从事社会学研究的魏春洋老师,却对这一险种持否定态度。他认为,首先,“酒后驾车险”从道德上会助长酒后驾车的不良风气,会给这些违法驾驶的人一种心理暗示:有人在为自己分担责任;第二,“酒后驾车险”悖离常识和公德。保险是针对一般意外和过失行为的一种补偿,而酒后驾车险承保的则是道德风险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实际上是只考虑经济利益,没有考虑社会利益,表面上对第三者受害方带来利益补偿,但损害的是公众利益。第三,从社会学角度看,这一险种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酒后驾车影响人们的心理安全,使得公民对社会环境缺乏信任。导致如信任、理解等社会资源的流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魏春洋老师建议,此类险种的上市,是不是也搞一个社会听证会,让社会各界参与决策,而不是由行业主管部门一家独断。
于东辉副教授表示不认同这种说法,她认为,事故出现后,保险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对肇事者进行追偿,这一险种同样会对肇事者产生警戒作用。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他们对“酒后驾车险”表示明显的不理解甚至有些气愤,一位退休干部对记者说:“酒后驾车的人简直就是杀人犯,这样做不是鼓励杀人吗?”
但一位机关工作人员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不管是否酒后驾车,被撞的人总是无辜的,如何有效地救济第三者受害人,才是关键。”
关于这个问题,魏春洋老师认为不应当有商业保险负责,应当由社会其它力量,如建立一些基金或非政府福利组织进行救济。
于东辉副教授则表示,以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而言,商业保险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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