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于东辉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赞同这一险种的推出。她介绍:“我国宪法保护人权的内容,《民法通则》保护生命的条款,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都说明了我们国家的法律设计对公民生命安全的维护。目前我国交通事故频发,而一些肇事人没有赔偿能力,如何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社会各方要从多种途径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角度而言,‘酒后驾车险’是以人为本、保护受害者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于东辉向记者介绍:“从保险法的角度,‘酒后驾车险’也是可操作的。商业保险的三个要素即危险存在、众人协力、损失赔付都具备。就保险公司而言,这一险种实现了社会互动的功能。”
而山东工商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从事社会学研究的魏春洋老师,却对这一险种持否定态度。他认为,首先,“酒后驾车险”从道德上会助长酒后驾车的不良风气,会给这些违法驾驶的人一种心理暗示:有人在为自己分担责任;第二,“酒后驾车险”悖离常识和公德。保险是针对一般意外和过失行为的一种补偿,而酒后驾车险承保的则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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