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交强险的发展现状
交强险制度自2006年7月实施以来,在促进道路安全、带动财险业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5月之前只有中资公司能够经营,市场呈现较高的集中度。虽然外资公司不能经营交强险业务,但也并非毫无准备。从交强险与商业车险经营情况的对比看,二者都十分依赖中介销售渠道,但交强险受到严格的竞争限制,而且承担了远大于商业车险的赔款和公益责任,其经营绩效整体上不如商业车险。交强险的重要作用,使得其在中资和外资财险公司业务组合中不可或缺。向外资开放交强险,意味着中国财险市场上的竞争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我国交强险的作用:
促进了道路安全管理;
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带动了财险市场的业务发展。
交强险作用评估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运营的强制保险制度,本质上是用金融手段辅助道路安全管理。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交强险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其自身的市场格局也处于不断演进中。最新的动态是自2012年5月起,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
我国的交强险制度在全球165个已经实施了类似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推行较晚,但正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
促进了道路安全管理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各类机动车数量的攀升,交通安全问题日益严峻。交强险正是一项国际通用的、促进道路安全管理的金融保护制度。我国从2006年7月1日正式引入交强险制度,截至2011年年底的五年半时间里,各类机动车辆投保规模从5755万辆上升到1.14亿辆,投保率由34%提高到51%(其中汽车投保率从58%提高到81%);交强险累计赔付支出超过2500亿元,显著缓解了机动车肇事后无力承担赔偿损失的情况,减少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矛盾纠纷。
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采用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机制,有助于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通过交强险简易保险理赔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道路排堵保畅的作用。此外,从2007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履行车船税代扣代缴义务,更加方便了纳税人。
带动了财险市场的业务发展
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一样,车险是我国财险市场第一大险种。随着机动车销售和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十一五”期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速高达25%。 2011年尽管新车销售增长率大幅下降,但车险保费增长率仍然高达15%。其中,作为首个在全国推广的强制险种,交强险的引入对车险乃至整个财险市场的业务拓展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带动作用。 2007— 2011年,车险占财险市场的保费比重超过七成,交强险占车险保费的比重则为三成左右。交强险的投保率明显高于商业车险的投保率。2010年,在9086 万辆汽车中,有79%投保了交强险,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只有57%,投保车损险的只有46%。交强险的强制性质,显著增加了车险的普及率,有助于提高保险意识,从而对财险市场的业务拓展起到带动作用。
我国交强险经营主体:
2012年5月之前只有中资保险公司能够经营交强险;
交强险市场呈现较高的集中度,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大财险公司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力量;
尽管较长期内受到业务限制,但外资保险公司对在中国经营交强险并非毫无准备。
交强险经营主体评估
2012年5月之前只有中资保险公司能够经营交强险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能够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只限于“中资保险公司”。交强险禁止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是我国分阶段开放保险市场的审慎之举,在国际上这种做法也并不罕见。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2009)显示,超过1/4的国家对外国公司在本地市场上提供强制保险的能力进行限制,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
2006年交强险实施首年,有 24家中资保险公司被批准经营交强险业务,此后数量不断增加。 2011年年底达到36家,几乎覆盖了市场上的所有中资财险公司。相比之下,外资公司虽然数量较多,但并不能成为交强险的经营主体。直到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对相关法律条例进行了修改,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交强险向外资开放,这种情况才得到改变。
交强险市场呈现较高的集中度
因为先发优势、规模经济等原因,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大财险公司在财险市场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力量。虽然随着新进入保险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其市场份额有所下降 (从2004年的80%下降到2011年的66%),但占比仍然偏高。与此相对应,三大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市场合计占据六成左右的市场份额,而且有逐年增高趋势。这表明,现阶段我国交强险市场仍然体现了较高的集中度,新设公司和中小公司要想扩大市场份额,必然面临十分艰难和激烈的市场竞争。
尽管较长期内受到业务限制,但外资保险公司对在中国经营交强险并非毫无准备
由于业务受限等原因,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财险市场上的份额很低,不仅明显低于在亚洲其他市场上的份额,而且明显低于外资在中国寿险市场上的份额。2011年21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财险市场的份额仅为1%,在车险市场上的份额更是只有0.5%。
然而,尽管 2012年之前受到交强险经营限制,但一些外资财险公司通过与中资公司的合作已间接涉足商业车险市场,积累了相关经验。如美国利宝互助、日本三井住友分别与平安、太平洋合作车险业务。甚至有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车险业务与中资公司一样都占据主导地位。再考虑到外资保险公司在其母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车险经营经验,可以说,他们对在中国市场经营交强险业务已有所准备。
从全球范围看,奥匈帝国在1908年首次引入交强险制度,当时正处于汽车时代发展的初期。丹麦于 191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于1927年、英国于1930年、日本于1958年、乌克兰于1997年、俄罗斯于2003年分别推行了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