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期盼已久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终于开闸

 所属分类:  2013-6-27 19:54:17    加入收藏
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拟订、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和责任,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本着“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方向明确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研究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按照审慎放开的原则,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

  保监会财险监管部有关负责人在会议上指出,保监会将出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未来将主要从八个方面入手,其中一个便是完善车险产品以及管理机制,稳步推进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这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的信号。

  《通知》表示,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

  一位市场人士表示,按照“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规定,人保将没有资格自主设计条款。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即行业协会制订协会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保险公司作为条款费率拟订和执行的主体,开发商业车险产品并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同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

  此前,深圳北京已经试点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但并不涉及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费率市场化。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将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奠定重要基础。

  对平安、太保相对有利

  “整体涨价可能性不大,相反,整体费率水平可能会稍有下行。最受益的是很难出险的优质客户,这些客户可享受降价,但劣质客户将承担涨价风险。”一位市场人士分析。

  《通知》表示,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这意味着综合成本率领先的公司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责任的方式吸引客户,也就是说,综合成本率低的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责任,实行差别竞争。

  “总体来说,市场化就意味着之前的价格管制下的高利润率会下降,肯定对上市公司有一定负面影响。不过,从整个行业看,对太保和平安较为有利,因为他们都可以自主设条款,可以适当增加保险责任。”上述市场人士表示。

  《通知》还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据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根据保监会要求,对现行车险条款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实践中容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以及表述不清晰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并按照《通知》的要求拟订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做好改革配套工作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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