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引起两大争议

 所属分类:  2013-6-28 15:18:31    加入收藏
 最近,对车险“高保低赔”的质疑在外地被炒得沸沸扬扬,一些消费者更是直指保险公司的做法属于霸王条款,但保险公司坚称车损险实行的是“足保足赔”。昨天,上海市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请来沪上法院、消保委、大学的专家和保险公司的法务主管,为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寻求化解良方。

  争议一 旧车按照新车保

  一位公司老总给家里的宝马车投保。他问:“几年折旧下来,这辆宝马现在只值十几万元,为啥保费要按新车购置价计算?我会不会多交了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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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表示,目前较多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主要原因是,无论旧车新车,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例如一辆全新的桑塔纳和使用了10年的桑塔纳,同样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大灯,获得的赔付都是一个全新的大灯,不会因为是旧车就获赔二手的汽车配件。

  但同时,上海市保险学会会长张俊才建议,根据车主的质疑改进现有车险条款:在计算保费时,把购置税从总的车价中剔除出去,这样才更为合理。

  争议二 全损只赔实际价

  车主按新车价投保,发生全损后获得的赔付却是旧车的现价。投保人认为,应该是“保多少赔多少”。

  保险业专家昨天在研讨会上拿出了2010年车损险赔付数据。车辆部分损失的情况占比高达99.914%以上,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是足额的、充分的。1000辆出险的机动车中只有不到1辆车是全损的,比例为0.086%。一旦出险造成全损,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当前的实际价格赔付,这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为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被保险人而不是通过保险获利。

  另外在发生部分损失车辆中,有些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出险的次数可能不止一次,再加上在保险期间内保额是自动恢复的,累计赔偿金额也可能远超过保险金额。2010年这种“足保超赔”的案件占比为0.078%。从保险经营大数法则出发,为了降低产品复杂度、方便客户理解并兼顾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公平和效率,开发产品时采用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责任合并制定保额的方式。

  但是也有参与研讨的专家建议,应从车型定价模式转向车型风险定价模式。通过对理赔数据的精算,可以在统一的车险合同条款中把全损险像自燃险、盗抢险一样单列出来,不打“闷包”,明确标示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让车主买个明白。

2013年4月22日

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车损险保额
    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额,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在出险时,要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不赔的比例往往会多于省去的那部分保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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