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建立“代位求偿”机制
建立“代位求偿”机制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指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指引》指出,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即“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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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告诉经济导报记者,所谓“代位求偿权”,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交通事故中的“代位求偿”,指的是无责方在寻求赔付时可以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然后由该保险公司再向责任对方进行追偿。
关于“代位求偿”的索赔流程,中保协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当面签署并完整准确填写《“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同时,被保险人还需要亲自签署权益转让书,将向责任对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指引》规定“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中保协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设立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怠于执行《指引》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保险行业协会须给予妥善处理,并将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车险风险敞口正在加大
“无责免赔”被消费者指责为霸王条款,遭遇多家媒体曝光。早在2月底,中国保监会就曾公开表示,“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监会表示将指导中保协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导报记者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无责免赔”案件,司法机关会普遍支持被保险人的合法诉求,本报3月2日曾对此予以报道。但是,由于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太少,而保险公司却可以通过该条款获取巨大利润,所以保险公司宁可反复败诉也不愿取消“无责免赔”条款。
导报记者从多家财产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代位求偿”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相关统计显示,2010年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赔款有4000万元之多,然而通过“代位求偿”获得款项的占比仅为5%。
知情人士向导报记者透露,“代位求偿”之所以在保险实务操作中难度很大,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机动车保险投保率严重不足。据中保协统计,去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为9086万辆,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分别为7164万辆、4135万辆、5195万辆,车损险的投保率仅为45.5%,商业三者险的投保率则仅为57.2%,投保率过低导致车险的风险敞口正在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