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名出事 越俎代庖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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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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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后,车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拒绝,打起官司后,本以为胜券在握的大众保险公司却“意外”落败。
保险公司出事以后不理赔
去年下半年,王某购买了一辆二手的“红旗”车。买车后,他找到在大众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朋友童某,请他帮自己投保。12月1日,童某帮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燃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在内的普通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45万余元,保费为2900元。
这次投保才过了两个星期,王某的车就闯了大祸。12月15日,他的朋友陶某开着车不慎撞上了行人,致人死亡和车辆损坏,为此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9万余元。在仔细对王某的事故进行审查后,保险公司作出了不予理赔的决定。相持不下后,王某将这家保险公司告上了六合区法院沿江工业开发区法庭。
保险单上究竟是谁的签名?
昨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辩论,一起看似普通的保险案渐渐显示出不平常的一面。
保险公司:“我们不予赔偿的理由很清楚,肇事驾驶员陶某的驾驶证是过期未审验的,按照《机动车普通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持过期驾照肇事的,保险公司免除责任。”
王某:“我根本不知道有什么《机动车普通保险条款》,也不清楚免除责任的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投保单和保险单上都很清楚地写明了这些条款。”
王某:“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的条款写得太乱,我看了眼都花了!真正写得算是清楚的是保险条款,但是等我拿到保险条款的时候,我都已经办了保险了,你们事先就应该写清楚!”
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上有你的签名,这就说明你已经知道了其中的内容。”
王某:“那些名字都不是我签的!是帮我办保险的童某签的!”
保险公司:“是你授权给童某代签的。”
王某:“你们投保单上写明,‘如由他人代写,请您在投保人签名处亲笔签名”,但是也没有我的签名!”
越俎代庖自食其果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受理投保过程非常简短,且未按照自身允诺的规则要求王某亲笔签名,就推定王某认可了童某代写的投保单内容。此外,保险公司事先印制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的简明提示,内容不够具体,不够明确,比如45项免责条文相当分散,非专业人士阅读起来有一定的困难。这些都说明保险公司的保险受理工作不够规范,那么王某已经详尽了解免责内容就无从谈起,所以保险公司也就不能免除向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9万余元。
对于此案,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居于主导地位,应当积极地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必须使材料醒目和单纯,足以让投保人意识到这是保险公司在向其履行说明义务。中国保监会去年特别发文指出,仅仅采用将保险条款送交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不构成对说明义务的履行。遗憾的是,就目前不少保险公司的做法来看,业务员在为了推销更多保险的前提下,履行告知义务草草了事,甚至越俎代庖自己签名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些都会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其实也在损害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市场。”
保险公司出事以后不理赔
去年下半年,王某购买了一辆二手的“红旗”车。买车后,他找到在大众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朋友童某,请他帮自己投保。12月1日,童某帮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燃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在内的普通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45万余元,保费为2900元。
这次投保才过了两个星期,王某的车就闯了大祸。12月15日,他的朋友陶某开着车不慎撞上了行人,致人死亡和车辆损坏,为此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9万余元。在仔细对王某的事故进行审查后,保险公司作出了不予理赔的决定。相持不下后,王某将这家保险公司告上了六合区法院沿江工业开发区法庭。
保险单上究竟是谁的签名?
昨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辩论,一起看似普通的保险案渐渐显示出不平常的一面。
保险公司:“我们不予赔偿的理由很清楚,肇事驾驶员陶某的驾驶证是过期未审验的,按照《机动车普通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持过期驾照肇事的,保险公司免除责任。”
王某:“我根本不知道有什么《机动车普通保险条款》,也不清楚免除责任的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投保单和保险单上都很清楚地写明了这些条款。”
王某:“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的条款写得太乱,我看了眼都花了!真正写得算是清楚的是保险条款,但是等我拿到保险条款的时候,我都已经办了保险了,你们事先就应该写清楚!”
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上有你的签名,这就说明你已经知道了其中的内容。”
王某:“那些名字都不是我签的!是帮我办保险的童某签的!”
保险公司:“是你授权给童某代签的。”
王某:“你们投保单上写明,‘如由他人代写,请您在投保人签名处亲笔签名”,但是也没有我的签名!”
越俎代庖自食其果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受理投保过程非常简短,且未按照自身允诺的规则要求王某亲笔签名,就推定王某认可了童某代写的投保单内容。此外,保险公司事先印制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的简明提示,内容不够具体,不够明确,比如45项免责条文相当分散,非专业人士阅读起来有一定的困难。这些都说明保险公司的保险受理工作不够规范,那么王某已经详尽了解免责内容就无从谈起,所以保险公司也就不能免除向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9万余元。
对于此案,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居于主导地位,应当积极地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必须使材料醒目和单纯,足以让投保人意识到这是保险公司在向其履行说明义务。中国保监会去年特别发文指出,仅仅采用将保险条款送交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不构成对说明义务的履行。遗憾的是,就目前不少保险公司的做法来看,业务员在为了推销更多保险的前提下,履行告知义务草草了事,甚至越俎代庖自己签名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些都会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其实也在损害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