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定损 最好有第三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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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22: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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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奔驰”轿车被撞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是1500元,而投保人自行修理后的费用是33368元。为此,投保人张先生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城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全额支付修理费33368元。日前,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令支付33368元。
张先生与人保东城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张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金杯”客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保险期间,张先生投保的车辆与朱先生所有的“奔驰”轿车在机场路口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奔驰”轿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保险事故发生后,张先生随即向人保东城支公司告知出险情况,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确定第三者车辆的定损金额为1500元。朱先生不认可该定损金额,自行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共支付修理费33368元。此后,朱先生将张先生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上述修理费。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履行了该判决。
张先生遂向人保东城支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33368元,遭到拒绝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上述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给朱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由顺义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人保东城支公司对此数额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损失数额。因此,判决人保东城支公司给付张先生保险金33368元。判决后人保东城支公司不服,以其未参加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承担该案判决后果有失公平为由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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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最好有第三方监督
本报讯 针对保险公司的定损行为,某保险公司的经理王先生说,理赔、定损都由保险公司来完成,这很难让投保人接受。“如果能有第三方来监督保险公司定损,或者设立一个定损复核程序,这样才显得更公平更公正。”王经理说。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说,根据现行道路安全法及民法通则规定,只要投保人理赔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并且能够向法院提交合理的修理费单据,法院一般都应该支持投保人,所以,要避免诉讼之累,保险公司应尽快出台让投保人信服的定损措施。
张先生与人保东城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张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金杯”客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保险期间,张先生投保的车辆与朱先生所有的“奔驰”轿车在机场路口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奔驰”轿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保险事故发生后,张先生随即向人保东城支公司告知出险情况,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确定第三者车辆的定损金额为1500元。朱先生不认可该定损金额,自行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共支付修理费33368元。此后,朱先生将张先生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上述修理费。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履行了该判决。
张先生遂向人保东城支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33368元,遭到拒绝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上述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给朱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由顺义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人保东城支公司对此数额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损失数额。因此,判决人保东城支公司给付张先生保险金33368元。判决后人保东城支公司不服,以其未参加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承担该案判决后果有失公平为由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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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最好有第三方监督
本报讯 针对保险公司的定损行为,某保险公司的经理王先生说,理赔、定损都由保险公司来完成,这很难让投保人接受。“如果能有第三方来监督保险公司定损,或者设立一个定损复核程序,这样才显得更公平更公正。”王经理说。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说,根据现行道路安全法及民法通则规定,只要投保人理赔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并且能够向法院提交合理的修理费单据,法院一般都应该支持投保人,所以,要避免诉讼之累,保险公司应尽快出台让投保人信服的定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