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奔驰”轿车被撞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是1500元,而投保人自行修理后的费用是33368元。为此,投保人张先生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城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全额支付修理费33368元。日前,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令支付33368元。 张先生与人保东城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张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金杯”客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保险期间,张先生投保的车辆与朱先生所有的“奔驰”轿车在机场路口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奔驰”轿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保险事故发生后,张先生随即向人保东城支公司告知出险情况,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确定第三者车辆的定损金额为1500元。朱先生不认可该定损金额,自行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共支付修理费33368元。此后,朱先生将张先生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上述修理费。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履行了该判决。 张先生遂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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