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服务条款的简单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2 19:49:40    加入收藏
 第一条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含轮式收割机)。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拖拉机统称为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六) 被保险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七)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八)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十)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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