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含轮式收割机)。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拖拉机统称为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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