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的车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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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 21: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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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05年9月2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附加保险。保险期限为2005年9月3日零时至2006年9月2日24时。2006年3月19日张某驾驶该车行至辽宁省某县一中学门前时因超车时忽视安全,将正过路口的一名中学生徐某撞倒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张某驾机动车负本交通肇事案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经过审核确认该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保险责任。于是进入了理赔核算程序,但是由于受害人徐某为农业户口,同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大,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赔付标准徐某家属不能接受,随即向法院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受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认为人的生命权是相同的,对由户口所在地来做为赔付标准的认定前提是一种地区性的不平等。(2)保险公司认为,我国的人身赔偿并不是简单的等价支付,它要考虑到各地经济状况等等一些实际问题,因为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准和支出成本是不同的,如果把所有的地区和人员按一个标准来执行,这本身也是对生活成本的一种相对平衡。
结论
法院经过诉讼辩论,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保险公司为受害人徐某的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5886元。
点评
1、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车主张某所订立的是一个典型的保险合同,已经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的范围内来履行。
2、该各地区各行业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其中农村居民标准为每年3690元,死亡的补偿费是受害人户口所在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0年总额,而该起交通肇事案中的受害人徐某的户口证明显示为农村户口。
3、保险公司所赔付的金额标准合理,死亡补偿金为3690×20年=73800元,丧葬费为8666元,交通费3300元。上述支付补偿标准是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核算的,保险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4、受害人徐某的家属如认为本起肇事案的补偿标准不足,可继续对交通肇事人张某提出索赔要求,而不再与保险公司存在法律关系。案的赔偿主要依据是辽宁省颁布的“辽宁省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条例”中规定的2006年辽宁省。
我刚想睡觉,模模糊糊听见楼下的汽笛声,不一会只听咚咚咚的脚步声离我越来越近,掀开被子一看原来是邻居小雨,便问:“小雨啊,有什么事情,刚才是你的汽车喇叭在响的吧。”小雨用甜甜的声音说:“车都买回来好几天了,人家都催我赶紧把 交强险 缴了,不然不能开上路行驶,可是我还不知道交强险在哪交呢,所以求助你来了。”我一听来劲了,睡意立即消失得无影无踪,“缴纳交强险是很重要,可是你连保险公司都没有选好,现在急着要缴纳交强险干嘛,饭要一口一口吃,你先决定好要为车选择哪家保险公司,然后才能投保交强险。”我以过来人...
查看全文>> 购险需注意什么事项? ○不论是新车投保还是旧车续保,车主首先要考虑的是自己的经济能力。李志伟建议。经济条件好的,当然选择全保,以获更全面的保险保障。但是如果经济能力一般的车主,也必需购买交强险和三者险,车上人员险和盗抢险也应作为补充的。 ○在新车投保时,车主需提供购车发票,个人驾驶证、身份证,如果新车上牌后,必须在办理正式牌照号码后一周内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如果发生盗抢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在理赔方面,新版车险条款与旧条款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李志伟提醒,若不幸发现交通事故...
查看全文>>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也随之有所增强,但因保险的专业性使得广大车主对保险不够了解,在不知不觉间进入一些保险误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经济损失。下面就常见的3点误区向广大车主提出建议。
切忌由他人代理投保
有的车主在投保时为图方便,就通过熟人介绍或者找中介代理投保,而车主本人对所投保事宜却知之甚少。这样有可能会被部分不负责任的熟人或中介机构擅自搭配险种、调整保额而使车主的利益受损。
实际上,在委托他人办理保险时车主一定要全面了...
查看全文>> 2013年7月8日
如果在平安官网投保交强险,如何查询保单到期日呢? 按照我国交通法规定,车主不投保交强险被查出后,将按保费双倍罚款,补上交强险,并扣留车辆。交警对刘畅的处罚合法合情合理。现在的车主因为工作忙,忘记交强险日期的人不在少数,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续保的就更少了。
由于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一旦交强险到期没续费,发生事故车主还会面临巨额赔偿。
按照交法规定
1、先扣车
2、你去买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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